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猪场内干粪房房顶喷淋设施正在作业,干粪房沿墙角有一水泥沟,沟中存在少量黑色污水,沟末端通往东南方向场外小溪,喷淋水落下后通过水泥沟侧一PVC管进入收集池,水泥沟靠近末端约一米五处有一编织袋,用来封堵水泥沟,部分喷淋水通过编织袋底部渗漏流入场外小溪,最终汇入南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现场情况);
2.2025年6月6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3.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5)JD015号)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行为对外环境水体存在影响);
4.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复印件1份,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符合规范);
5.2025年6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
6.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与本案关系);
7.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企业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环评审批情况);
8.除臭剂标签照片1份、南洋猪场除臭用药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喷淋水成分来源);
9.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10.全国个体私营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你公司规模情况);
11.榕水利函《2019》449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函(节选)、罗源县流域水系图及节选(证明你公司场外小溪排放去向为Ⅳ类水域);
12.信访投诉平台办理信息(证明你公司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