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5-12-1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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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厂区中部的赶猪道西侧有一污水坑(占地约1亩),坑内积存有大量黑色粪污,该污水坑未发现有使用黑膜防渗,现场未发现污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现场情况);

  2.2025年9月10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3.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5)JD019号)1份、送达回证1份、采样委托及监测方案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坑水质情况);

  4.2025年10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违法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与本案关系);

  6.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环评审批及排污登记情况);

  7.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该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8.全国个体私营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该企业规模情况);

  9.信访投诉平台办理信息(证明该企业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