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福州台商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8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福州台商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基础设施已建成;
2.2025年12月1日,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和职员肖*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单位人员身份、被授权人情况;
3.2025年12月1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制作的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职员肖*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福州台商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4.2025年12月1日,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污水处理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建情况、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5.2025年12月1日,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州台商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福州台商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立项情况及投资金额概算情况;
6.2025年12月1日,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评编制;
7.2026年1月26日,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罗源新能源基地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025年4月)、环境检测报告(2025年12月)、土壤检测报告(2026年1月)、福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证明福州台商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过程未对周边环境及居民造成污染后果;
8.福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及信用中国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0次;
9.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