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西北侧的污水处理设施末端设置有一根白色PVC管,连接至北侧雨水沟,该雨水沟通向北侧吉壁澳海中,该入海排污口未向环保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6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处于停养状态,设置了入海排污口,但下方吉壁澳海水水质未见异常;
2.2026年1月19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制作的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叶泽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1张,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入海排污口未通过环保备案;
3.2026年1月28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人员制作的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叶泽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叶泽梅提供的照片1份,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已将入海排污管道拆除;
4.2026年1月28日,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泽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人员身份;
5.2026年1月28日,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已办理环评登记手续;
6.2026年1月28日,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施采购合同1份、污水处理设施采购发票1份及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图1份,证明福州茂泽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且该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排口;
7.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关计算结果,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生态不罚事告〔2026〕000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6年4月24日止,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行为符合上述法定不予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