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诚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6-09-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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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净车出场污水收集沉淀土池存在乳白色废水流出,经过涵洞及雨水沟最终流入碧里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份(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现场情况);

  2.2026年6月11日福州诚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6年6月22日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6)JD012号)1份、送达回证1份、来样委托及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格证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流出污水的水质情况及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影响);

  4.2026年6月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5.2026年6月24日福州诚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洗车槽喷淋口日排水量依据说明》1份(证明污水排放量);

  6.2026年7月2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

  7.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企业环评审批及排污登记情况);

  8.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信用中国截图(证明该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9.《罗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公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证明该公司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碧里溪全河段环境功能类别Ⅲ类);

  10.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罗生态罚罚告〔2026〕0002号),明确告知你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裁量等级,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