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切实保障我县优待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等相关规定,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优待群体用水用气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优惠对象范围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家庭(集中供养的优惠对象除外)。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上述优待群体家庭的生活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再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予以优惠。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申报财政支持,负责核实补助范围内人员家庭,做到不重不漏、应补尽补,并做好补助资金按月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以上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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