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经罗源县人民政府第185号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9日
罗源县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
一、罗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区域路段划分:
(一)道路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一类路段:南大路、凤蝶广场周边道路、司前街、北大路、东环路、东大路、罗中路、府前街、学前洋街。
二类路段:104国道城区路段、罗川中路、西大路、西外路、双拥路、东外路、三中路、星豪路、嘉华路、溪滨路、九大中心周边道路、松山辖区五里社区道路、滨海路。
三类路段:一、二类区域以外的路段。
(二)车型划分:
车辆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即:
小型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三)时段划分:
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别特点视具体情况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免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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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路段等级 |
收费标准 |
每日每车位 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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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路段 |
停放30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2元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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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类区域路段 |
停放30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2元,超过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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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3、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有关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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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区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和免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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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路段等级 |
收费时间 |
收费标准 |
每日每车位 最高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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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路段 |
8:00-21:00 |
停放15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2元。 |
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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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类区域路段 |
8:00-21:00 |
停放15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2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元。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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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21:01-次日7:59道路停车实行免费; 2、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3、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的2倍和3倍收取; 4、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有关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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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六、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七、本通知自2021年12月起执行。以往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应根据新的政策规定重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