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来源: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7-04-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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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标准

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份申报)。户口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本人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卡面复印件;

4.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份申报)。户口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登记就业)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3.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卡面复印件;

5.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六、审核和发放

1.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X年X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并在申报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和《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4)。五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将上述两类社保补贴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比对;其他县(市)各自开展信息比对。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五城区上报的申请补贴人员信息与当年度社保实际缴费信息进行比对,甄别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真实性。发现补贴审核有误需及时反馈各受理部门,予以修正。

3.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银行个人账户(福建海峡银行)。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执行。

2.离校未就业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可参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3.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4.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五城区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5.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58号)精神,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试点相关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各县(市)区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符合申领社保补贴要求者的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比对审核,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就业资金账户,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凡五城区比对成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6.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2.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

    4.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

各县区服务机构名录

 

序号

经办机构名称

地址

经办人

联系方式

1

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福州市五四路366-368号万利花园三层

陈潇

87516994

2

台江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台江区六一中路万寿二道14号

曾惠文

83253250

3

仓山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78号四层

真敏洁

83450740

4

晋安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晋安区华林路水头路6号蓝祥宾馆二层

李本本

87573332

5

马尾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二层

施丽强

83983917

6

福清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清市向高街人才大楼三层

何惠琼

86093535

7

长乐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长乐市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郑锦

28925350

8

闽侯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闽侯县甘蔗街道街心路193号

余榕

62091915

9

连江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连江县凤城镇莲荷东路33号楼一层

叶艳深
  黄兴栋

26782076

10

罗源县人才服务中心

罗源县凤山镇九大中心2号楼一层

翁洪燏(yu)

26821811

11

闽清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4号四层

陈政

22332329

12

永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永泰县城峰镇刘歧大桥桥南安置房1幢1号楼永祥苑

黄斌

3873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