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7-05-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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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人社就〔2017〕47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50元。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序号待遇档次待遇档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合计失业保险待遇    (元)
最低工资比例发放标准(元)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70%1155364.461519.46
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75%1238364.461602.46
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80%1320364.461684.46
4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0%990
990
注:该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