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申请条件
持有罗源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912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760元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三、业务受理单位
罗源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提供个人手写申请书,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完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
(三)入户调查。乡(镇)发起信息核对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五)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确认机关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对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申请情形,审核确认机关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六)结果告知。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七)长期公开。对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公开公示机制,并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不宜公开和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八)复核。乡(镇)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县民政局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明、车辆等相关佐证材料,个人申请书,申请户主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