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个人单元套房、自建房、商业店面、办公用房、车位车库、配套附属间等类别的存量房销售、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依法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依法计算交易双方应缴纳税费。
三、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出台后,对应的《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罗政规〔2024〕3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
罗源县个人房产交易指导价格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罗源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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