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源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 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07-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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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65起草了《罗源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用海面积和确权率稳步递增,对保障养殖区和谐稳定,促进渔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和规范我县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我县海水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

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

5.《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法》(国海发〔2003〕18号)

同时,参考了《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外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

1.本管理办法由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起草,罗源县财政局参与本管理办法制定

2.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oa邮箱发函向罗源县司法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审计局、税务局,松山镇人民政府、鉴江镇人民政府、碧里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6月5日通过罗源县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后予以采纳。

3.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制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认为《管理办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

4.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于2024年7月1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管理办法》没有发现有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没有发现减损当事人权益的相关内容,没有发现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十四条,分为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海域使用金管理等部分,结构简洁,条目清晰。

一是海域使用金征收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县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其中,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 40%计征海域租金按其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的20%计征

二是海域使用金减免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海域使用金免征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30日内,或规定缴款日期30日内,向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通过审核后予以减免。

三是海域使用金管理相关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所辖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为加强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海域使用金会返还一部分给养殖用海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在海域使用金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