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民政局于2025年6月3日起草了《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2023年10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均要求要完善台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2025年1月省政府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完善台湾同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
2.制定依据。《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
扶工作的意见》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闽民规〔2025〕5号),以及社会救助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前期,罗源县民政局在《福建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闽民规〔2025〕5号)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中共罗源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罗源县教育局、罗源县公安局、罗源县司法局、罗源县财政局、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罗源县卫生健康局、罗源县应急管理局、罗源县医疗保障局、罗源县人民法院、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罗源县妇女联合会、罗源县残疾人联合会等14家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征求意见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7月16日在“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开展了“罗源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集”的活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活动期结束,收到2条相关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解决在罗困难台胞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在罗困难台胞真切感受到“第一家园”的温暖与关怀。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5年7月21日罗源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科提交的《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创新完善增进台胞福祉、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的要求。第二部分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主要提出六个方面救助帮扶政策措施。第三部分强化落实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效能、做好宣传引导等三条要求。
四、主要创新
《意见》落实了在闽困难台胞享受社会救助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将在罗困难台胞纳入全县社会救助体系。一是系统梳理了现有救助帮扶政策。进一步梳理在罗落户定居困难台胞、罗台婚姻家庭困难台胞以及在罗临时遇困台胞的救助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依规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相应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二是提出了在罗常住困难台胞救助帮扶政策。对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且在我县常住(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的困难台胞家庭或个人,可在常住地乡镇提出救助申请,经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且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并依规享受相应救助帮扶。三是补充完善了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罗困难台胞,可依规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殡葬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政策;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未成年及残疾台胞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并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对在罗困难台胞的救助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