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5-12-29 08:4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有序推进我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4〕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轮候库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1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规[202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一)优先保障群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性住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及收入困难家庭配给,具体准入标准为:申请人具有本县凤山镇社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不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县城镇户籍的),并在本县工作、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申请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此类群体中:

1.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完成公租房腾退;

2.正在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销补贴申领资格;

3.已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的轮候家庭,须主动放弃公租房配租资格。

(二)逐步保障群体

按照“量力而行、稳慎有序”原则,结合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与供给能力,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普通工薪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准入标准为:持有我县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申请之日前3年内),登记时社保处于在缴状态的普通工薪家庭,涵盖符合条件的教师、医护人员、政府认定的科技人才与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社区工作者及企业职工等群体。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仅限申购一套,所购保障性住房不计入该家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已享受租住公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须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完成原政策性住房腾退;公租房轮候家庭需退出轮候序列;离异家庭需满足离异满2年方可申请;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参与本次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请。

二、配售户型标准

保障性住房户型根据保障家庭人口数量分级确定,具体分为三档:

(一)一人家庭:配置1卧1厅1卫1厨户型,套型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

(二)二人家庭:配置2卧1厅1卫1厨户型,套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置3卧1厅1卫1厨户型,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

通过收购、转换方式筹集房源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面积标准。

申请人实际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其可申购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差异的,以实际购买建筑面积为准。

面向引进人才等群体的房源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上调,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住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审核流程

(一)申请受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实行线上线下常态化申请。

1.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信息系统(https://1hk.mohurdic.org.cn/700201.html),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税收等方面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由申请人到申请点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实行两级审核制。

1.初审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审核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住建局。

2.县公安、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应做好信息联审(协查)工作,在收到协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社保、个税、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联审(协查)结果通过轮候库信息系统反馈至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联审(协查)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转入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4.正在实施保障或轮候的公租房家庭,由县住建局审核。

5.进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申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重新办理资格准入手续。轮候家庭也可以自行申请退出轮候库。

四、轮候登记规则

申请人取得准入资格后,需先完成轮候登记。自项目配售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应在1年内办理购房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需重新申请资格准入。

县住建局依托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库。当轮候登记库内申请户数达到300户及以上时,由建设单位启动保障性住房新建工作或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五、项目信息发布

建设单位完成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设计方案确定及配售价格核算后,由县住建局联合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项目具体选址、户型配比、供应对象范围、配售价格标准等核心信息。

六、申购登记流程

保障性住房按项目开展申购登记工作,县住建局联合建设单位发布项目信息后,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申购登记活动,流程如下:

申购申请:已取得准入资格的家庭,根据项目供应对象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购房申请;

登记确认: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申购登记确认书,明确登记人申购户型、面积标准等信息。申购登记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申请人收取预购款,预购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

七、公开选房机制

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正式批准销售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公开选房活动,选房顺序根据申购登记情况按以下方式确定:

1.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少于房源总套数的,按申购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2.规定期限内申购登记户数超过房源总套数的,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按摇号结果依次选房。

八、购房手续办理

(一)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已缴纳的预购款自动转为购房款;若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与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自逾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及公租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已缴纳的预购款不予退还。

(二)贷款申请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购房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专项维修资金按我县商品房标准缴交。

九、售后监管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共同居住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购房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擅自转让、调换、赠与保障性住房;

2.改变保障性住房规划使用用途;

3.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其他抵押权;

4.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保障性住房可由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员共同居住。购房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继承房产并继续居住。

(三)购房人出现长期拖欠保障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司法机关已裁定贷款违约,或因工作调动迁出罗源县等特殊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流程为:购房人向原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初审、县住建局复审通过后,由原建设单位按规定回购。保障性住房设立居住权、抵押权的,不予回购。

(四)回购后的保障性住房继续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配售,销售价格为原回购价格加上房源再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五)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六)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七)中介机构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住房出售业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信息公开要求

县住建局牵头,联合各乡镇(园区)、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配售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实时公示保障对象准入资格、项目建设信息、摇号选房结果等关键内容,确保配售工作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由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罗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申请表

2.申请保障性住房承诺和授权书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