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拟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罗源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31号)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11-2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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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罗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项目拟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项目,位于罗源县人民政府国有、霍口畲族乡王廷洋村、大王里村。

  二、 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霍口畲族乡王廷洋村集体土地8.1580公顷,其中:水田0.7917公顷、旱地0.0394公顷、其他园地2.8268公顷、乔木林地2.6360公顷、竹林地0.2513公顷、灌木林地0.3158公顷、农村道路0.7880公顷、坑塘水面0.3408公顷、田坎0.0957公顷、河流水面0.0725公顷;拟征收霍口畲族乡大王里村集体土地11.2494公顷,其中:水田2.2442公顷、旱地0.2458公顷、果园0.0541公顷、其他园地2.9928公顷、乔木林地1.9166公顷、竹林地1.8029公顷、其他林地0.1349公顷、其他草地0.1583公顷、农村道路0.4409公顷、沟渠0.0255公顷、设施农用地0.0122公顷、田坎0.3010公顷、村庄0.5819公顷、河流水面0.3383公顷;拟使用罗源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3.2451公顷,其中:河流水面2.5776公顷、内陆滩涂0.667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王廷洋村拟征收土地7.8081公顷未承包到户、0.3499公顷土地承包到户;大王里村拟征收土地7.0957公顷未承包到户,4.1537公顷土地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用于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3〕119号)的规定,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58.50万元/公顷(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调节系数1.0(永久基本农田调节系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系数为0.48(田坎调节系数1.0),建设用地调节系数为0.3,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4〕2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7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14人),采用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