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6〕96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6〕49号),批准我县征收霍口畲族乡大王里村集体土地11.2035公顷,王廷洋村集体土地5.6037公顷;使用罗源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2.4195公顷。现将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霍口畲族乡大王里村、王廷洋村,使用地块位于罗源县人民政府。征收霍口畲族乡大王里村水田2.2442公顷、旱地0.2458公顷、园地3.0057公顷、林地3.8517公顷、草地0.158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77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19公顷、水域0.3383公顷,王廷洋村水田0.7917公顷、旱地0.0394公顷、园地2.4172公顷、林地1.074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1.2087公顷、水域0.072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8072公顷;使用罗源县人民政府水域1.7549公顷、其他类型土地0.66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9.2267公顷。该地块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拟按福建省罗源霍口水库工程过鱼设施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
本政府委托霍口畲族乡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国有权属单位、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自《罗源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预公告》(罗征预公告〔2024〕10号)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2.涉及征收的土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3〕119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综〔2024〕22号)文件执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县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补偿安置,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
4.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5.本公告公示日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