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17-3000-2020-00007 文号 罗委农办〔2020〕5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7-24
标题 中共罗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等4部门关于印发《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一系列工作部署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优化农业结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优质、特色、生态、安全、创新”的都市现代农业,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索 引 号 FZ11117-3000-2020-00007
文号 罗委农办〔2020〕5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7-2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中共罗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等4部门关于印发《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一系列工作部署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优化农业结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优质、特色、生态、安全、创新”的都市现代农业,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罗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等4部门关于印发《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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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一系列工作部署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优化农业结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优质、特色、生态、安全、创新”的都市现代农业,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罗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罗源县农业农村局

  罗源县林业局              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7月24日

  

  罗源县2020年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一系列工作部署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优化农业结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优质、特色、生态、安全、创新”的都市现代农业,在总结近年来我县实施都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的实践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申报及确认

  (一)本着“部门协作、整合项目、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推动发展”的原则,申报项目要符合我县产业整体布局及产业规划,要与乡村振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县精准扶贫项目紧密结合。其中,基础建设项目必须与产业发展计划任务相匹配。

  (二)建设项目实施申报制度,采取逐级报备审核,未经报备的项目不予验收。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前须填报《罗源县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至各乡镇(申请表及材料一式三份)。

  (四)同一个项目往年已享受过县级补助的,不得重复申

  报(不包含粮食规模种植补贴项目和水稻全程机械化耕作项目;农渔生态综合种养项目可连续补助三年,但需每年核定实际种养面积);已获得报省、市补助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可同时申请县级奖励。

  (五)各乡镇对本辖区内项目建设进行指导、跟踪,经审核合格后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各项目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申请表、佐证材料等)。

  (六)各项目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县都市现代农业推进领导小组备案。

  二、项目建设及补助标准

  (一)特色产业类

  A、果蔬产业

  1.水果种植项目:引进优质品种,推广适用技术,按规范化连片种植10亩以上。(当年种植可结果的品种,同一地块仅给予首次种植补助)

  补助标准:600元/亩。

  2.现代蔬菜生产项目:按照智能温室(控)大棚标准建设,并采用水肥一体化或无土栽培技术种植,规模10亩以上。

  补助标准:1000元/亩。

  3.建设果蔬食用菌采摘园项目:果蔬食用菌采摘园面积在10亩以上,合理安排成熟期,设计游人自采与村内销售、电商销售相结合。建设科普标识牌,配套游步道、排水沟、蓄水池、灌溉设施等,为周边的农户提供品种介绍、技术咨询等服务,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补助标准: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择优不超过2家。

  4.智能温室(控)大棚项目: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智能温室(控)大棚建设标准,当年新建符合智能温室标准,起补面积2亩;当年新建符合智能温控大棚一标准,起补面积5亩。

  补助标准:智能温室给予4万元/亩补助;智能温控大棚一给予2万元/亩补助。

  5.蔬菜设施大棚项目: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当年新建符合温室大棚一标准或温室大棚二标准,起补面积10亩。

  补助标准:3000元/亩。

  6.果蔬避雨大棚项目: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标准,当年新建符合温室大棚三标准,起补面积10亩。

  补助标准:2000元/亩。

  B、茶叶产业

  7.茶叶生产种植项目:

  (1)新发展茶园:对山地按标准化新发展茶叶生产(包括老茶园改植换种),集中连片10亩以上。

  补助标准:1000元/亩。

  (2)茶叶幼龄茶园培育项目:①对上一年按生态茶园标准化种植的幼龄茶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规范管理且经过一刀定剪,树高30厘米以上、树幅40厘米以上;②对前两年按生态茶园标准化种植的幼龄茶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规范管理且经过两刀及以上定剪,树高50厘米以上、树幅60厘米以上。

  补助标准:200元/亩。

  (3)茶园步道项目:茶园步道用宽80cm,厚8cm石板铺设。

  补助标准:8万元/公里

  C、畜牧产业

  8.畜牧业(地方优良品质保护)项目:支持取得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纯种“下廪羊”,按照2019年种群基数,年内新扩大存栏规模80头以上(由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认定)。

  补助标准:800元/头。

  D、水产产业

  9.水产养殖项目:

  (1)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项目:单位或个人引进具有一定市场发展潜力和带动辐射作用的,经专家确认的我县高优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并采用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和陆基工厂化养殖。

  补助标准:①池塘养殖:实际养殖水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补助5万元;池塘实际养殖水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奖励10万元。②网箱养殖:实际养殖面积达到300-500平方米,奖励5万元;网箱实际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奖励10万元。③陆基工厂化实际养殖水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奖励10万元。

  (2)稻(农)渔生态综合种养项目: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大力发展生态种养殖经济产业,鼓励发展农田套养鱼、虾、螺、泥鳅等品种养殖模式。农渔生态种养项目新建实际种养殖面积达到连片30亩以上(含),往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面积要求不变,需提供不低于5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具体验收办法以县渔业部门出台的稻(农)渔生态种养验收办法为标准。

  新建项目补助标准:连片30亩以上(含),①稻鱼生态综合种养,分档奖励:30-50亩(含30亩),800元/亩;50-100亩以上(含50亩),1000元/亩,100亩以上(含100亩),1200元/亩。项目实施第二、三年给予700/亩奖励;②稻螺鳅生态综合种养,奖励700元/亩,项目实施第二、三年给予500元/亩奖励;

  往年已享受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面积20亩以上(含)①稻鱼(虾)生态综合种养,给予700/亩奖励;②稻螺鳅生态综合种养,给予500元/亩奖励;③ 莲、茭白田套养鱼虾综合种养,给予500元/亩奖励。

  其中:项目落地贫困村的每亩另奖励100元(由罗源县扶贫办提供证明材料)。

  E、竹林产业

  10.竹林经营权流转项目:为促进飞竹镇、西兰乡的竹产业园试点示范村竹林集中流转、规模化经营,对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竹林经营权,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出方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流转合同,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

  补助标准:每个村奖励10万元。

  11.丰产竹林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对列入示范基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竹林地进行劈杂深翻垦复,翻垦深度20cm以上,土块翻成复瓦状,并对老竹蔸、老竹鞭、灌木树蔸、茅草蔸等进行处理,同时结合深翻垦复进行施肥,每亩施复合肥25kg,垦复施肥时间要求在发笋大年新竹长成后的6月至11月进行,深翻垦复地块不得与前四年省级和县级的项目重复。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800元。

  12.竹林便道建设项目:通过征占用林地审批,新建便道路面宽3.5米,泥土路。

  补助标准:每公里补助6000元。

  13.小径竹(苦竹)示范基地项目:2020年拟建设千亩示范基地,安排起步镇庭洋坂村,面积500亩以上连片竹林,技术要求:清林留护种竹,除杂去老竹,竹林病虫防治,亩施有机肥50斤,基地设立防护栏,11月前进行。

  补助标准:300元/亩。

  F、食用菌产业

  14.引进食用菌新品种项目:首家引进食用菌新品种,示范推广新技术,栽培面积在1万袋(平方尺)以上,并提供品种认定及相关生产技术资料。

  补助标准:给予每个品种补助5万元。

  15.食用菌大棚内地面改造提升项目:在食用菌大棚内地面采用黑地布改造提升,实现透气、保湿、整洁、改善菌类生长条件。

  补助标准:完成食用菌大棚内地面改造提升的企业或种植户,给予菌包0.1元/袋(平方尺)补助。

  16.食用菌菇场道路修建项目:在一般耕地上建有钢构大棚,食用菌菇场内新建道路,路面宽度3米,厚度0.15米水泥路。

  补助标准:10万元/公里。

  17.食用菌菇场排水沟建设项目:在食用菌菇场内新建排水沟,沟面宽0.8米,沟底宽0.5米,高度0.3米。

  补助标准:100元/米。

  18.菇棚抗台加固项目:食用菌钢架大棚屋顶两边采用镀锌角铁加固,菇棚四周采用圆管或方管加固,增加抗灾防台强度。

  补助标准:0.8万元/亩。

  19.食用菌生产地环境改良项目:企业或个人开展食用菌废弃物统一清理,或食用菌废菌包加工利用或食用菌病虫统防统治,改善食用菌生态条件。每个乡镇每个单项限报1个项目主体,每个项目主题服务菌包数量需500万袋以上,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

  补助标准:给予每个单项10万元补助。

  20.食用菌钢架大棚项目:当年新建,集中连片建设面积合计3亩以上,符合省级智能温控大棚二建设标准。

  补助标准:1万元/亩。

  21.食用菌钢构大棚内架改造提升项目:在已经建成的食用菌钢构大棚内,新建钢结构内架,立柱采用8㎝x3㎝棱条或3㎝的圆管,层架采用2㎝x2㎝方管或1.8㎝圆管;或者用3㎝×3㎝棱条制成的层架;架间间距不大于110㎝,当年改造面积2亩以上。

  补助标准:2万元/亩。

  22.秀珍菇工厂化生产试点项目:建成标准化钢架大棚,利用制冷或加热设备设施对养菌、出菇进行标准流程控制,创造出适宜的菌菇生长条件,达到周年化生产要求,每年种植三批次以上,每批次种植数量相同且栽培数量在20万袋以上。

  补助标准:给予每批次的菌包0.5元/袋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标准不高于50万元。

  23.食用菌菌袋成本补助项目:列入“二水源”保护区的乡镇,对列入优质食用菌生产基地,由村集体独资或者参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当地村民发展食用菌生产,且年生产规模在2万袋(平方尺)以上。

  补助标准:0.3元/袋(平方尺)。

  24.厂房和设备保险项目:将食用菌、蔬菜、果树厂房和设备列入农业保险,并交纳保险费。

  补助标准:给予保费50%补助。

  G、花卉苗木产业

  25.规模化经营项目:鼓励花卉苗木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建设集中连片的花卉苗木基地,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面积20亩(含2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且投入花卉苗木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地租补贴。

  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实际经营花卉苗

  木面积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1000元的地租补贴。

  26.新建花卉苗木示范基地项目:对建有喷灌或滴灌的新

  增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喷灌或滴灌全面覆盖种植区域)的花卉苗木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实际覆盖面积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500元的补助。

  27.新建花卉苗木生产设施项目:重点扶持智能温室、一般生产性温室大棚建设,已享受省市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1)新建智能温室项目:用于花卉苗木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建设。各项合格指标参照《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7]72号)文件,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要求:①主体规格:檐高≥3.0m,脊高≥5.0m,外遮阳高>5.5m。每拱跨度≥6.0m,开间≥4.0m。②结构材料:钢结构骨架使用屈服强度≥235MPa的优质钢材,所有钢架及构件均采用热镀锌材料,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③覆盖材料:使用适合南方气候特点的长寿型薄膜,厚度≥0.15mm,透光率>85%。④遮阳系统:可根据生产用途选择安装至少1层针织遮阳网,并配备控制系统。⑤降温系统:水帘厚度≥10cm,蜂窝孔.直径≤9mm:风机排风量≥40000m3/h,并视生产需要加装防虫网。⑥排水:水槽须用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1.8mm,并满足最大排雨量≥120mm/h的要求;落水管为PVC,直径≥110mm。

  (2)新建一般生产性温室大棚项目:主要用于花卉苗木生产。建设标准:①主体规格:大棚跨度≤8米,棚体高度≥3米,肩满≥2米,拱管问距≤1米;②主要材质和技术参数:拱管圆管外径不少于32mm,壁厚不少于1.5mm,柱距不大于1.0米。肩管(顶部横管)圆管外径不少于25mm,壁厚不少于1.5mm.水泥立柱圖管外径不少于47mm,壁厚不少于1.8mm,柱距不大于6.0米(以上材料均采用热浸钱锌管,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③主要配套设施:覆盖层采用适合生产需要长寿型塑料薄膜和针织遮阳网。

  补助标准:对新建薄膜型智能温室的,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一般生产性温室大棚1亩以上的,按照每亩1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粮食生产类

  28.粮食规模种植补贴项目:鼓励村集体独资或参股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生产(水稻、甘薯),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

  补助标准:水稻200元/亩,甘薯150元/亩。

  29.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项目: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94号)精神,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追加补助。

  补助标准:200元/亩。

  30.水稻全程机械化耕作项目:水稻生产中,全程推广机耕、机插、机收,种植面积50亩以上。

  补助标准:200元/亩。

  (三)农产品加工类

  31.果蔬食用菌产品加工类项目:果蔬食用菌生产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当年开展加工水果、蔬菜、食用菌,开发新产品,并进行加工包装、通过SC认证、注册商标、销售。

  补助标准:开发加工水果、蔬菜、食用菌新产品,给予每个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2.农产品保鲜冷库项目:当年新建用于保鲜、促进农产品均衡上市所需的冷库设备建设,冷库库容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

  补助标准:2万元/个。

  33.水产品深加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水产品加工生产线建设、冷库建设:(1)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列出项目发票清单、付款情况,并对项目发票、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2)国家税务总局查验平台上发票查验结果截图;(3)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发票、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及项目实施地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全景照片4张以上等相关佐证材料。

  补助标准:1.水产品的加工生产线:对新增水产加工生产线的,按照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水产品冷库建设:对新建冷库的,按照库容量达到5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以上(含),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4.农渔生态种养稻米深加工项目: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农渔生态种养稻米深加工项目,且项目通过商标注册:(1)在本县稻渔生态综合种养基地在100亩以上(含100亩);(2)当年展开稻渔米深加工、加工车间及办公场所在面积300平方以上;(3)引进生产加工设备(烘干机、碾米机、色选机、包装机、检测设备等)。

  补助标准: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5.竹笋干加工项目:加工设备先进、环保,加工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笋干年产量5吨以上。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

  (四)机制改革创新类

  36.村集体独资或者参股企业倾斜项目:对投资主体为村集体且符合县都市现代农业补助标准的项目予以追加奖励;对企业、合作社等企业与村集体联办的,按照村投资参股比例分别追加奖励。

  补助标准:(1)对投资主体为村集体且符合县都市现代农业补助标准的项目,再按补助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对企业、合作社等企业与村集体联办的,按照村参股投资比例分别奖励,其中:村集体股份比例在15%及以上的再按补助标准的15%予以奖励,村集体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再按补助标准20%予以奖励;

  (3)村集体投资购买新型农业耕作机械化设备,按省市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

  (4)鼓励村集体贷款购买新型农业耕作机械化设备,按贷款利息的50%予以三年贴息;

  (5)村集体投资、联办企业必须将不少于50%的奖励金转增为村集体投资参股的股金。

  37.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成员达5人以上,其他条件参照《关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9]125号执行。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6家。

  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个。

  38.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种植业类。种植粮油作物的面积20亩(含)以上,种植蔬菜的面积10亩(含)以上,种植经济作物(含果、茶、中草药等)和花卉苗木的面积20亩(含)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日产1万袋(含)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10亩(含)以上。②水产养殖业。普通水产养殖面积10亩(含)以上,网箱或标准育苗池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③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含休闲观光)。种养结合、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经营土地面积20亩(含)以上,其他条件参照《关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

  场示范场评选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9]125号执行。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

  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个。

  39.市级示范社示范场: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

  补助标准: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但市级以上有给予奖励的不再享受县级奖励。

  40.休闲农业示范点:(1)新培植农业示范点符合规划布局,休闲农业示范点改造要已通过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2)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2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4)新培植休闲农业示范点要提交《罗源县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5)提出改造项目,并附改造项目的前后对比照片(或影像资料),最后通过验收。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8家。

  补助标准:每个示范点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41.土地流转(村集体耕地)项目:为促进规模经营,对新增流转村集体耕地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已投入生产经营,流入方与承包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签订流转合同,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备案。

  补助标准: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村委会150元/亩的奖励经费。

  42.新落地贫困村水产养殖(或加工)企业:新落地我县贫困村的水产养殖或加工企业(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除外),获得省市以上财政扶持的项目。

  补助标准:县级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43.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基地制定年度农业推广计划(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基地要与至少一个市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对接,或与科技特派员对接,发挥试验、展示、示范、观摩、培训作用;基地需建立管理制度;基地对主推技术实施的效果进行总结。(已享受省、市同类项目补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不超过5家。

  (五)品牌建设类

  44.品牌建设项目:(1)首次获得省、市级良种场称号的单位,对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单位。(2)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项目实施单位。(3)首次获得省市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项目实施单位。

  补助标准:(1)对首次获得省级良种场称号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良种场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

  (2)对首次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申报单位,奖励5万元;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实施单位首个产品奖励3万元,多个产品通过认证的第二个起每个产品奖励1.5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奖励2万元,多个产品通过认证的第二个起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产品首次被确认为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首个奖励1万元,第二个起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对无公害产品复查换证的企业,首个产品奖励0.5万元,第二个起每个产品奖励0.3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的企业首个产品奖励1万元,第二个起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

  (3)对产品首次获得省、市级以上名优农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

  同一系列产品(基地)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确定其中一项执行。

  三、项目验收办法

  (一)项目经县都市现代农业推进领导小组报备后,由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验收。水果种植项目、食用菌大棚内地面改造提升项目、食用菌菇场道路修建项目、食用菌菇场排水沟建设项目、菇棚抗台加固项目、食用菌菌袋成本补助项目、粮食规模种植补贴项目、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项目统一上报乡镇政府,由各乡镇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实地检验(面积采用皮尺、GPS、地形图等工具进行丈量)、查阅资料等办法评价和审定。

  (三)相关材料提供:

  1.申报单位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

  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单位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村集体经济发展倾斜项目,申报单位为村集体独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乡镇会计代理中心提供项目投入证明;申报单位为集体联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合作协议书。

  2.水产养殖: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养殖水域、滩涂、土地的三年以上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水产苗种企业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使用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进行养殖的养殖企业(水产苗种企业除外)还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在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养殖的佐证材料。(稻(农)渔生态综合种养项目,只需提供不低于5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3.设施大棚类项目需按照省市要求提供相应验收材料;农产品加工类按照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建设购置证明材料;机制改革创新类按照对应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品牌建设类按照项目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证书。其它项目按相应要求提供材料。

  (四)验收表需现场填写,并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业主签字确认。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二水源”保护区指霍口乡、飞竹镇和中房镇辖区范围内。项目须由村集体投资或参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当地户口业主建设申请,且项目应建设在该3个乡镇范围内。

  (二)农业申报生产主体需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立生产档案,完整上传生产记录信息上市产品赋码准出,验收时需提供平台追溯赋码页面截图。

  (三)农业农产品相关企业、农业机制创新及品牌农业建

  设等相关项目县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渔业相关项目县行政主管部门为县海洋与渔业局;林业项目县行政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局。

  (四)粮食规模种植补贴项目和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项目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

  (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补助预算中单列500万元作为村集体独资或参股项目的倾斜奖补经费,以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原则上,村集体不参与参股项目的日常经营,对村集体参股项目应由合作方承包经营并按合理回报收取承包金。

  (六)项目资金超出2000万(其中村集体独资或参股项目的倾斜奖补经费500万元)预算后,分别按比例缩减实施。

  (七)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农业经营户在本县范围内当年新申报的建设项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旧方案。

  (八)对未列入本补助方案但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好项目、大项目及其他未尽事宜可通过罗源县都市现代农业推进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决定。

  附件:1.罗源县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2.村集体投资参股企业申报都市现代农业奖补资

  金流程图

  附件1

         

  罗源县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业主单位

  (农户姓名)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实施地点

  乡(镇)         村          地块名

  村集体独资或参股项目(在对应项打“√”)

  □      A. 村集体独资

  □      B. 村集体参股,股权比例      %  

  □      C. 非村集体项目

  项目基本

  情况

  含项目建设及完成时间、规模、投资额、管理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

  (此项仅林业项目、村集体投资、参股项目需填写)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林业站意见

  (此项仅林业项目需填写)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验收情况

  含现场测量数值、建设规格、规模、投资额、管理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  

  年    月    日

  验收

  小结

  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及合格数量

  业主确认

  (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

  (签字)

  验收组长

  (签字)

  公示

  情况

  在何处公示、公示期、是否有异议

  拟奖补金额

  (万元)

 

  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验收内容需现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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