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0-0200-2023-00014 文号 罗政规〔2023〕3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04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有效性 废止
内容概述 现将《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0-0200-2023-00014
文号 罗政规〔2023〕3号
发布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04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内容概述 现将《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23-06-0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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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度罗源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

  一、鼓励种植双季稻和再生稻

  (一)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5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对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3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鼓励大户流转抛荒撂荒地用于种植粮食

  (三)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亩以上,30亩以下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四)对当年度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400元/亩)1:1配套资金,并在享受流转土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水稻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其他粮食类作物(甘薯、玉米、豆类、马铃薯)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对种植户通过流转抛荒撂荒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完成整治的每年给予补助100元/亩,连续5年。

  三、鼓励旱地改造水田种植水稻

  (六)对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旱地的地块进行改造,并用于种植水稻,且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

  (七)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000元/亩)1:1配套资金,当年度县级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

  (八)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并达到一定产量的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200元/亩)1:1配套资金,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当年度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六、鼓励开展粮食生产农业设施建设

  (九)对当年度开展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级验收的,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当年度另给予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15%的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上限标准的50%)。

  (十)对当年度用于开展粮食生产规模化种植水稻涉及的非经营性的粮食烘干、存储、农资农机具存放、育秧等辅助用房,在与属地乡镇签订复垦协议及承诺按时按要求完成复垦的前提下,予以免预存设施农用地复垦费用。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县级另行补助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资金(市“粮八条”补助政策1:1配套资金除外)分3年支付,其中当年度支付补助资金的50%,第二、三年春播完成后各支付25%。

  本政策由各乡镇按具体项目组织申报,具体申报细则及补助程序,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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