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8-05-0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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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在划定区域设置标志牌,公开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场地管理者等信息; 

(二)确定并公开具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相关要求; 

(三)印制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和信息登记公示卡; 

(四)定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工作不得收费。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申请者在一个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份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食品摊贩经营年度内,发生新增、注销情形的,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的信息。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延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原登记机构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信息登记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补办。补办的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 

  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填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变更、延续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载明: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摊主姓名、摊位编号、经营范围、经营项目(食品品种名称)、经营地点、有效期限、登记部门等信息。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由闽TF +县(市、区)代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6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第十条  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 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自觉遵守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九)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必要时,联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十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福建省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抄送:省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