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第三条
(一)在划定区域设置标志牌,公开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场地管理者等信息;
(二)确定并公开具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相关要求;
(三)印制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和信息登记公示卡;
(四)定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工作不得收费。
第四条
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年度内,发生新增、注销情形的,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的信息。
第六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原登记机构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七条
第八条
变更、延续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第十条 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 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自觉遵守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九)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附件1.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抄送:省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