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队员: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21号)、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涉企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我队制定了《2026年福州市罗源县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6年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2026年1月16日附件
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我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态环境“区域双随机”,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执法监管,防止“一刀切”,同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内容
参照市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的通知》涉及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附件2),抽查内容应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按职责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的双随机抽查。
(二)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要求,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构建完善覆盖我县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划分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并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根据执法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同时,要加强与本级各要素处室的业务交流与融合,结合当前重点专项工作,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提高执法精准性。
(三)明确抽查对象的比例和检查频次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规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本辖区执法工作实际,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遍检查。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管对象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确定年度一般监管对象数量。
(五)规范开展双随机检查
1.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已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违法风险评估、污染防治水平高、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上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检查对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
2.规范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按照执法规范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但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核查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检查对象办理交接手续。
3.严格依法查处。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实现监管闭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做好信息公开。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双随机检查结果等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