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1108-3000-2025-00012 | 文号 | 罗民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04 |
标题 | 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
索 引 号 | FZ11108-3000-2025-00012 | ||
文号 | 罗民规〔2025〕2号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8-0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落细惠台政策措施,更好保障在罗困难台胞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闽民规〔2025〕5号)精神,结合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对台工作大局,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发挥我县在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创新完善增进台胞福祉、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将在罗困难台胞依法依规纳入全县社会救助体系,精准聚焦并解决在罗困难台胞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其真切感受到“第一家园”的温暖与关怀。
二、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一)加强在罗落户定居困难台胞救助。已在我县落户定居的困难台胞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救助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且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无忧。
(二)加强罗台婚姻家庭困难台胞救助。在我县常住(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下同)但未落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本县户籍居民的困难台胞,可通过本县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乡镇提出救助申请,经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
(三)加强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罗常住困难台胞救助。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1年以上且在我县常住的困难台胞家庭或个人,可在常住地所在的乡镇提出救助申请。经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助力其改善生活状况。
(四)加强在罗临时遇困台胞急难救助。在我县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台胞家庭或个人,不受落户、常住、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条件限制,均可在急难发生地(包括户籍地、常住地等)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通过急难型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进一步畅通临时遇困台胞急难救助申请渠道,完善网格化摸排机制,及时主动发现急难情况并迅速报告。强化快速响应、先行救助、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确保在罗临时遇困台胞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助。
(五)为在罗困难台胞提供其他救助帮扶。对纳入当地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的困难台胞,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实际情况,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条件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享受相应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罗去世困难台胞,按照罗源县惠民殡葬政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未成年及残疾台胞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同时,司法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在罗困难台胞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鼓励本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自愿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在罗困难台胞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的在罗困难台胞,慈善组织在实施帮扶时可适当简化工作程序。鼓励当地爱心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渠道,积极参与对在罗困难台胞的救助帮扶和互助服务,营造两岸同胞携手互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着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政策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台办、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协同发力,共同做好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县财政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申请救助台胞在罗落户、居住、出入境、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核对工作,为实现精准救助帮扶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服务效能。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救助帮扶政策、优化服务管理机制,让在罗困难台胞更加可感可及。持续运用“大数据比对+网格化摸排+铁脚板走访”工作模式,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在罗困难台胞,并积极协助其申请救助;大力推行社会救助“高效办成一件事”“数据最多采一次”等便民服务方式,提高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可及性、便捷性;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研究解决。要将在罗困难台胞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完善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力度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帮扶工作始终精准、高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救助帮扶政策宣传,使在罗台胞特别是困难台胞深切感受到“第一家园”的温暖与呵护。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各种宣传方式,特别是联系和服务台胞的各种平台渠道,让在罗台胞知悉相关政策,在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时能及时求助、诚信申报,并在接受救助帮扶过程中自觉配合管理。要加强基层救助经办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激励担当尽责,确保在罗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落地见效。对因核查手段等受客观条件制约而造成救助对象认定有偏差、退出不及时的,或因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而出现工作失误等情形的,视情予以容错免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罗源县民政局 中共罗源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罗源县教育局 罗源县公安局
罗源县司法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罗源县卫生健康局 罗源县应急管理局
罗源县医疗保障局 罗源县人民法院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源县妇女联合会
罗源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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