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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1100-0200-2019-00032 | 文号 | 罗政综〔2019〕136号 |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9-11-25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索 引 号 | FZ11100-0200-2019-00032 | ||
| 文号 | 罗政综〔2019〕136号 | ||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19-11-25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罗源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县人才公寓,改善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集聚更多优秀人才到我县就业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由县政府专门提供给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及优秀高校毕业生等的政策性周转性租赁用房。
第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建设、统筹安排、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罗源县内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工作及到罗源县创业的各类优秀人才:
(一)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引进的拟任机关事业单位、总部经济、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中心的的博士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二)在我县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能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经上级人社部门认定的我县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获得者);
(三)我县评定的优秀人才;
(四)罗源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优秀人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罗源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县人才公寓的牵头抓总工作,并负责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确认、年审、退出审批及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工作;
(二)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县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收件、审核、复核、公示工作及退出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工作;
(三)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相应的公共管理工作及退出人才公寓具体手续办理和房源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的承租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户管地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我县;
(二)申请人应为所在单位引进并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当年仍在合同期内的从业人员;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省、市、县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承租价格
(一)人才公寓租金按我县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目前价格按4.5元/㎡/月);
(二)特殊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赁优惠政策支持;
(三)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物业及其它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七条 承租期限
租赁协议三年一签。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住。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申请与办理
第八条 申请时间
常年申报,具体受理单位见附件4。
第九条 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式叁份):
(1)《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获奖等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税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拟入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由申请人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
本材料可容缺预审,以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替代,但应在正式审批前补齐。
(二)单位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叁份)至县人才窗口审核:
(1)《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汇总表》(附件2);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承诺书(附件3)。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核。县人才窗口通过到相关单位调查、核对有关证书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后,将申报单位和拟入住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县人社局复核后对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反馈。
(五)分配。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入住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汇总并报送县委人才办。经县委人才办确认拟入住人员资格后,由县国资中心按批次人员数安排相应公寓,相应公寓经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人才公寓的入住与退出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
(一)配租选房。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县人社局、县国资中心择期安排拟入住人员现场看房及配租选房。人才公寓租赁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各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配租选房顺序以县委人才办确认拟入住人员资格的层次排序先后为配租选房顺序依据,如同一批次有多位同层次拟入住人员的,凭抽签确定配租选房顺序。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配租;
(二)签订合同。由县国资中心与经配租选定房号的承租人签订《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等后续手续;
(三)租金交纳。租金按照与县国资中心签订的《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金交纳方式交纳;
(四)日常管理。承租人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后应做好公寓内的家具、电器及水电线路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工作。入住期间如遇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无法正常维修,经管理部门委托专业人员鉴定后报县委人才办研究处理。承租人所在单位有义务配合国资中心及物业管理机构等管理单位,督促承租人遵守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退出
(一)主动退出公寓的。
(1)申报退房。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县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缴清费用。房屋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物业及其它费用结算至退房当日,承租人须按要求缴清以上费用;
(3)办理手续。承租人携带退房批复、有关费用缴交单据等材料到县国资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4)退出公寓。公寓管理人员到租住公寓检查清点家具、电器及水电线路管道等设施设备情况,承租人需如数交付完整、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并带走个人物品,腾出公寓,租赁合同终止。如公寓内设施、设备有出现损坏,管理部门可酌情作出没收押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需上报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承租人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住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办报告,经县委人才办决定后承租人应及时退房:
(1)人事关系调离罗源或其他原因离开罗源县域的;
(2)已在罗源县范围内购买自有住房的;
(3)转租、转借,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私自改造所承租人才公寓内部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7)租赁合同到期的;
(8)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的,待交房后6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3)-(6)的,由县委人才办作出决定,予以清退;属情形(7)的,按租赁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属情形(8)的,由县委人才办视具体情况作出清退决定。
人才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书面申报、解除合同、退出人才公寓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县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县委人才办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汇总表
3.福州市罗源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承诺书
4.福州市罗源县人才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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