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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11100-0200-2025-00014 | 文号 | 罗政规〔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
| 索 引 号 | FZ11100-0200-2025-00014 | ||
| 文号 | 罗政规〔2025〕1号 | ||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
| 内容概述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 ||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个人单元套房、自建房、商业店面、办公用房、车位车库、配套附属间等类别的存量房销售、赠与、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依法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依法计算交易双方应缴纳税费。
三、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出台后,对应的《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应用评估技术加强个人房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罗政规〔2024〕3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
罗源县个人房产交易指导价格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罗源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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