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1月18-20日期间对你经营的炼铝点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8-20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炼铝点从事收集、处置废电容器材料的经营活动,并排放废气);
2.2025年11月18-20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炼铝点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废电容器材料的经营活动,并排放废气);
3.2025年11月18-20日由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你炼铝点从事收集、处置废电容器材料的经营活动,并排放废气);
4.2025年11月20日由你提供的余奶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炼铝点的身份信息);
5.2025年8月31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证明炼铝点的身份信息)。
你炼铝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所的焚烧炉1台、筛分设备1台、热熔炉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岐后路668号厂房内,在此期间,你炼铝点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炼铝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清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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